原本說好要趕快寫出以社工觀點看婚姻的其他面向,
無奈計畫趕不上變化,
剛好最近工作大爆炸,
因此就延後出稿了,
這樣很不好,
版主也希望以後可以逐漸找到固定出稿的時間。
有關於婚姻的本質這篇文,
有些人覺得你寫了不是白寫,
多元成家之婚姻平權草案
很具爭議的就是要把
(民法972)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
改成
「婚約,應由不分性別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
而版主居然還在回顧條文本身,
真是傳統老派,食古不化。
但我必須聲明,
我在上一篇文已經說明
我覺得每個人(不同性傾向)都有表達的權利,
同志團體確實擁有表達爭取婚姻的權利。
但伴侶盟採取修民法972條文,
身為專業社會工作者,
我就有意見。
我的反對是因為這草案連帶影響了民法第1055條相關內容。
讓我們來看一下民法1055條寫了什麼?
我放的連結是伴侶盟的草案,
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一個條文是講
當婚姻關係結束時,
針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定,
通常離婚是由雙方協議(協議離婚)。
協議不成由法院判定時,
法官會先請社工進行「監護權訪視調查」
調查面向就是第1055-1條的內容。
因此當改了民法972條文=也要改1055條
=間接同意不分性別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可以收養小孩。
我覺得身為一個兒少領域社工,
以「子女之最佳利益」考量,
這件事茲事體大,
有很大的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。
至於到底是什麼樣的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,
可以當一篇文的主題。
為了讓大家可以進入我的思考脈絡,
之後數篇文我會先介紹
「監護權訪視調查」、
「收出養制度」、
「什麼是專業倫理」
接著才說明為何我覺得有倫理議題與倫理兩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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